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4-06-19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