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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6 條

📜
法律名稱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4-06-19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藥商製造、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或核予有附款許可後,始得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核予前項有附款許可,應先經...

📝 內容

藥商製造、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或核予有附款許可後,始得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核予前項有附款許可,應先經再生醫療審議會之審議通過。
輸入第一項再生醫療製劑,應由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或其授權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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