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4-06-19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再生醫療製劑,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變更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及原查驗登記事項;藥品許可證及有附款許可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