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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4 條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4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主管機關應組成健保資料諮議會(以下簡稱諮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管理及監督政策、法令擬訂之建議。 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安全維護措施監督防護之諮詢及考核。 三、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爭議之處理。 四、健保資料經當事人提出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或停止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爭議之處理。 五、協助主管機關就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委託辦理之輔導、評估及監督。 六、其他健保資料相關事項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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