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3 條

📜
法律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社會保險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5-12-19
📋 條文摘要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為辦理保險業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蒐集、處理之...

📝 內容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為辦理保險業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蒐集、處理之資料。
二、特定目的:指主管機關及保險人蒐集個人健保資料之法律規定目的。
三、當事人:指個人健保資料之本人。
四、假名化:指健保資料經處理或加工後,非透過其他資訊對照,不能識別其身分,且該其他資訊應分開存放,並採取技術上或組織上保護措施之程序。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