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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3 條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3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為辦理保險業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蒐集、處理之資料。 二、特定目的:指主管機關及保險人蒐集個人健保資料之法律規定目的。 三、當事人:指個人健保資料之本人。 四、假名化:指健保資料經處理或加工後,非透過其他資訊對照,不能識別其身分,且該其他資訊應分開存放,並採取技術上或組織上保護措施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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