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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5 條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5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諮議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就醫事、公共衛生、法律與資通安全之專家學者、人權及病友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各至少二人及政府機關(構)代表聘(派)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權及病友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三;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諮議會委員之名額、主席產生方式、會議之召集、出席、決議與議事運作、爭議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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