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各該院院長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