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