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