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3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