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8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