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其製作之辯護書,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前提出於法院。 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