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1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