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3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