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6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 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前二項之審閱要點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