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7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