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8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