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8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公證人有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辦理公證處一般行政事務,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證人報請院長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