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公證處配置之佐理員及其他人員,應受主任公證人、公證人或兼充公證人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