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