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4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配置於調查保護室、公證處、登記處及提存所之佐理員,除不另設科外,均準用紀錄科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