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5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