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6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承辦文件除法令屬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告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