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2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權責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