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6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得由司法院訂定統一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