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7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訴訟或非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