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8-1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