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8-2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