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受理於禁建、限建範圍內之建築執照申請時,應先徵得該管軍事或警察機關同意後,始得核發執照。但原有建築物依原面積及高度改建或修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