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2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0-05-11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但總統府及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