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6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0-05-11
各機關應由文書單位負責辦理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但依公文性質、行文對象及時效,有適當控管程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