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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7 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7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0-05-11

內容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發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經列印者並得做成抄本(件),併同原稿退件或歸檔。 二、發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進行發文作業。 三、檢視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 四、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應列示其清單,以資識別。 五、電子交換後,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 六、透過電子交換之公文,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並為必要之處理。發文機關得視需要,將所傳遞公文及發送紀錄予以存證。

相關法律條文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7 條)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