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8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0-05-11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 二、收受公文經列印者,應由收文方之電腦系統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並得標明電子公文,按收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三、來文誤送或疏漏者,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