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8 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8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0-05-11

內容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 二、收受公文經列印者,應由收文方之電腦系統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並得標明電子公文,按收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三、來文誤送或疏漏者,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7 條)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