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13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國家發展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0-05-11
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適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