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6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