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