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 / 關務署|v113.11.13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後修訂: 2026-02-23
本條的處罰對象是海運快遞業者,個人進口人或收件人不是本條主體。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發票與條碼標籤黏貼、補貼程序)或第十條之一(應海關要求提供國外承攬及國內遞送原始真實明細)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這說明了業者在標籤黏貼與資料提供上的義務是有罰則作為後盾的。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罰則範圍: NT$6,000-30,000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處罰對象是海運快遞業者。個人進口人或收件人不是本條的處罰主體。
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即發票與條碼標籤之黏貼與補貼程序,以及應海關要求提供國外承攬及國內遞送原始真實明細文件或電腦檔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