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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In Force
第31-2條
最後修訂:
2024-11-13
📝 內容
海運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海運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