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0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四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