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83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木構造各木構材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建築物所用木構材之容許應力、斜向木理容許壓應力、應力調整、載重時間影響,應依規範之規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構造之主構材,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選樣測定強度並規定其容許應力,其容許強度不得大於前款所規定之容許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