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03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木屋架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跨度五公尺以上之木屋架須為桁架,使其各構材分別承受軸心拉力或壓力。 二、各構材之縱軸必須相交於節點,承載重量應作用在節點上。 三、壓力構材斷面須依其個別軸向支撐間之長細比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