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50-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