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50-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