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50-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