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50-5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