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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2 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2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8

內容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貫穿部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相關法律條文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 條(第 42 條)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