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2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8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貫穿部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