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4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8
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時,不得破壞原有結構之安全。但補強措施由建築師鑑定安全無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