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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國土管理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12-28
📋 條文摘要

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時,不得破壞原有結構之安全。但補強措施由建築師鑑定安全無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內容

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時,不得破壞原有結構之安全。但補強措施由建築師鑑定安全無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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