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8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