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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6 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8

內容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罰則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相關法律條文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 條(第 42 條)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