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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1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獲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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