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行為人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屬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寄發通知方式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但對於不聽勸導者,仍得舉發。